各设区市建设局、省直有关部门、华北石油管理局:
为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,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偏低的状况,经研究,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、安装、市政、仿古园林、修缮等工程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。具体调整如下:
一、调整标准:
(一)一类人工单价:45元/工日;
二类人工单价调至:40元/工日;
三类人工单价调至:30元/工日。
(二)清借工调至:45元/工日。
二、调整办法
(一)编制投资估算、设计概算,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、依法不招标工程,均按本标准执行。
(二)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、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。施工合同有约定的,按约定处理,施工合同未约定的,按本标准执行。
(三)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,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(定额)规定的计价程序参与取费。清借工单价标准按各专业工程费率(定额)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执行时间:
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。至5月1日未完工程,施工合同有约定的,按合同约定执行;合同无约定的,5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标准调整;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。
二00八年五月六日